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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内容同上

批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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